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市2009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及
朝9晚5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安排好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实行朝9晚5作息时间的通知》(渝办〔2002〕5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调休及朝9晚5冬季作息时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庆节、中秋节:10月1―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二、朝9晚5冬季作息时间:从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9时上班,12时30分下班;下午1时30分上班,5时30分下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节假日 作息时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22日印发